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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履行国际公约与国际合作配套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3-24


《国家林业局履行国际公约与国际合作配套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林规发[2010]168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局履行国际公约与国际合作配套项目资金的管理,明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强化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有关要求,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履行国际公约与国际合作配套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林业局履行国际公约与国际合作配套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履行国际公约与

国际合作配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履行国际公约与国际合作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的管理,明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强化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有关要求,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的局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等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是指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局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或完成多边、双边国际合作协议等支出的财政项目经费。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报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加入国际公约或已签订国际合作协议。代表中国政府与国际公约组织签订了加入国际公约议定书,或者代表中国政府与国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签订了国际多边、双边协议;

(二)有明确的履约任务或国际合作任务。按照国际公约或国际合作协议规定,需承担相应的履约或合作权利及义务,并相应发生履约活动或国际合作活动支出。

(三)国际合作项目有明确的合作期限。凡申报国际合作项目配套经费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的起始年内,项目终止年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停止安排相应的配套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按协议需由中方继续履行完成相关项目工作的按其规定申报相应配套资金。

第五条 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局本级预算由国合司统一归口管理,直属单位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进行管理,规资司按部门预算程序进行审核管理。预算单位因履行国际公约或执行国际合作项目需要,按如下程序申报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

(一)"一上"申请。预算单位应统一按照部门预算"一上"编制要求,编制申请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预算。同时,应按规定格式编制下一年度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出国(境)安排计划及预算。各司局编制的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预算统一报送国合司,国合司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形成局本级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预算,各直属单位直接编制报送本单位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预算,规资司统一对局本级和直属单位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调整、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各单位编制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预算时,涉及出国(境)预算需按要求单独编报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出国(境)计划及预算,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出国(境)计划及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履约与国际合作出国(境)任务。

(二)"一上"报送材料。

1. 首次申请立项和项目资金的单位、原项目立项依据的协议重新签订的单位需提供:已签署的加入国际公约文书或国际多边、双边协议复印件,以及中文译件;

2.申请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预算情况,详细说明预算支出内容、编制标准及测算依据等。

(三)"二上"细化。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我局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规资司统一下达局本级和有关直属单位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 "一下"控制数。局本级"一下"控制数下达国合司,由国合司提出"二上"细化分配建议数;直属单位根据 "一下"控制数,调整下一年度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预算安排计划,并编制部门预算"二上"。规资司统一审核后汇总纳入我局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涉及出国(境)预算需按规定调整编报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出国(境)计划及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国内、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国外履约或合作项目会议、培训、考察及交流协作;国内履约会谈及交流协作,国内合作项目会议、培训、考察、交流、评估、验收、检查、宣传、总结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办公费:用于因履约或国际合作项目工作开展需要,在正常机构之外,经人事部门按程序批复专设履约或国际合作办公机构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二)印刷费:用于项目评估、总结、宣传等方面的资料印刷费支出;

(三)邮电费:用于境内、外国际机构联系发生的邮寄、电话、传真等通讯支出;

(四)差旅费:用于开展国内项目考察、评估、检查、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五)出国费:用于赴国外参加履约或国际合作项目会议、培训、考察等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六)会议费:用于在国内举办国际合作项目研讨会、总结会、年会等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七)培训费:按照履行公约或国际合作计划要求,为提高相关人员的履约能力或项目执行能力,在国内举办或参加相关培训所发生的培训支出;

(八)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宣传、评估、租赁费、设备购置、水电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必要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及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后,规资司在15日内批复包括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预算在内的各单位部门预算。局本级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预算直接批复下达相关直属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批复要求安排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支出,涉及出国(境)经费预算需在办理出国(境)任务时按《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9]40号)规定填报"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承诺函",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结转或结余资金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加强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时,预算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或结余资金计划,结转或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的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应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单位,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时,一律予以压缩预算安排规模。

第十三条 履约与合作配套项目资金属于明确含有因公出国(境)支出内容的财政专项经费,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林计发[2008]20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9]40号)等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规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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